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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规发[2001]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广州市户外广告建设,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的指导下,以《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穗规发[2001]4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研究的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独立或借助建(构)筑物设置的、向公众显示商业、服务信息的商业性广告或显示其他内容的公益广告,不包括下列种类:
(一)不另设构架、构筑物的悬挂、张贴、印刷或手写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体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交通标志、路牌、指引牌等。
(四)户外招牌(其技术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 规划原则
3.1 户外广告布局与设置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能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与景观优化。
3.2 户外广告规划应充分贯彻城市总体规划思想,通过规范引导户外广告设置,尊重和弘扬广州地域文化,促进广州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全面提升。
3.3 户外广告规划应作为政府相关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顺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环境,在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多元化背景下,寻求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化方式。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通则
第四条 户外广告作为构筑物,与建筑物外立面及城市景观密切相关。新建建筑物在建筑外观设计的同时应考虑户外广告设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审批的过程中对户外广告专项进行审批,审批依据为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规划。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通用标准
(一)户外广告的位置、形状、尺寸、色彩、图案、照明方式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
(三)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
(四)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
(五)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
(六)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如合同期满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第三章 户外广告分类规划政策指引
第六条 按户外广告的不同经营性质,将其分为社会公益性广告和商业营利性广告两类。根据2003年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通知,社会公益性广告数量不得低于商业营利性广告数量的3%,提倡社会公益性广告的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完美结合,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公益广告事业。对于商业营利性户外广告,规划以引导、控制为主,详见文本以下章节。
第七条 按户外广告的不同设置位置,大致可分为大型立柱广告、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悬挑广告、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建筑物顶部的架式广告等。
(一)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广州市外环路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高立柱式落地广告设施 , 在此范围外设置的大型高立柱式广告须设在道路红线及防护绿带范围以外,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 , 不得对道路使用者的通行产生负面影响。
2、广告设置必须在规划允许设置地段、等距离、同标准、有序设置,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设施。
3、广告设施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米,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和最小纵向间距尺寸应符合下表规定。
道路类别 |
最大牌面尺寸 |
最小纵向间距 |
|
外环路以内城市道路 |
禁止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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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环路以外城市道路 |
次要公路 |
5米×15米 |
350米 |
主要公路 |
7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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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 |
6米×18米 |
1000米 |
(二)平行于建筑物外墙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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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牌面左右不得突出墙面外轮廊线。
3、窗口及开口地方不可设置(电子屏幕的情况除外)。
4、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5、广告牌面总面积不得超过设置墙面总面积的3/10,单块广告牌的面积在商业街区一般限制为100平方米左右。
(三)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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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低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
4、市区内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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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建筑物顶部的架式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高度29层以下的建筑物顶上设置户外广告,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1/6,且不得超过9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平行于建筑物外墙。
2、高度30层以上的建筑物顶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牌面应平行建筑外立面设置。
4、牌面不得突出建筑外墙面。
(五)在人行天桥(限于广告企业集资建设的)设置的户外广告,应采用立体字(可加泛光照明)或霓虹灯(不得采用闪烁光源形式),字体及画面上下不得突出天桥实体,左右应与天桥均衡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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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于地面小立柱式广告,下端不低于地面3.5米。牌面最大尺寸为:长1.0米、高0.8米、灯箱厚0.3米。
2、龙门架底部离地面不少于6米,龙门架的厚度不大于0.3米,龙门架之间纵向间距不少于20米,且同一路段的龙门架必须统一尺度、色彩、风格,鼓励与路灯设置统一考虑。
3、实物造型广告(立体广告)占地面积应控制在2.5平方米以内。
(七)与城市家具结合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以减少市政投入和有利于城市家具维护为原则,尽量减少街道设施占地面积。与城市家具结合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与城市家具整体设计、风格协调,广告载体不得影响城市家具使用,在平面方向不得超出城市家具的地面正投影范围,在立面方向不得高于3米,厚度不大于0.3米。
第八条 按户外广告的不同材质和种类,大致可分为霓虹灯广告、灯箱广告、涂饰广告、电脑画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橱窗广告及其它新兴的高科技广告等。各类广告的设置应遵循安全、美观、适用原则,考虑城市日夜景观的连续性,同时严格控制广告的发光强度和动态效果,避免引起视觉混乱与眩光。
第九条 按户外广告的不同设置期限,可分为临时与长期两种。
(一)长期性户外广告应保证材料的耐久性和安全性,加强。
(二)对于某些不允许设置长期性户外广告的重点地区,可以就某些临时性活动(包括经济活动、文艺活动、体育活动、公益活动等)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临时性户外广告原则上应在临时性活动举办单位内部设置。对于某些重要的大型活动,为了营造气氛而需要在场地周边道路上设置临时广告的,不得危害交通安全、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张贴期不得超过活动结束后的15天。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政策区划及规划指引
第九条 城市标志性重点区域户外广告政策规划指引
本次规划在广州市域范围内划定了七处城市标志性重点区域作为特殊控制区,分别为:珠江两岸沿线、白云新城-白云山地区、传统城市轴线地区、新城市中轴线地区、琶洲岛地区、洛溪岛地区以及大学城地区。在上述七处重点规划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须符合以下通则:
(一)需进行区域整体户外广告详细设计,研究如何使户外广告元素与标志性景观区的风貌特点相协调;规范户外广告的制作材料、制作规格,以及在环境中所处的位置等;对上述地区的户外广告进行严格审批,其广告内容、创意、制作方法等,并进行公众展示方可实施;
(二)原则上禁止在建筑物顶部架设户外广告,以保持城市天际轮廓线的整洁统一,并且户外广告原则上不得高于建筑物裙房的檐口部位;
(三)在重点控制区的滨水绿地、集中绿地范围内不得单独设置任何形式的永久性户外广告,应做好城市家具与户外广告的组合设计;
(四)上述地区的户外广告应同时进行日间和夜间形象设计,其中夜间形象应同时符合《广州城市夜景照明系统规划(2003-2020)》的要求;
(五)加大上述地区户外广告的投资力度,提高广告质量和耐久性,鼓励在该地区运用新材料、新技术,营造独一无二的广州标志性户外广告景观,使之体现广州的城市面貌;
(六)严格控制商业广告的内容种类,禁止某些种类的广告(如内衣裤、个人卫生用品等)在这些地区出现,而应发展城市特色产业的户外广告(如高科技产业、大型产业等);
(七)公益广告不得低于商业广告比例的3%。并且鼓励在黄金位置优先发展社会公益性户外广告,形式内容要求突出广州特色;
(八)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维护,对户外广告的灯具进行监控保养,一旦出现局部损坏的情况,应立即更换,绝对禁止出现年久失修、画面破损的情况;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如合同期满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九)七处城市标志性重点区的规划细则详见图则。
第十条 道路沿线及交通枢纽户外广告政策规划指引
(一)位于非城市标志性重点区的其余道路沿线地区,按照道路的等级和种类划分为四类政策区:重点设置路段、适量设置路段、严格控制路段、禁止设置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要求遵循表1的规定。
(二)规划对机场、港口、铁路客货运站场、汽车客运站场、汽车货运站场的户外广告进行控制,在上述交通枢纽周边界面的户外广告不得干扰交通安全,原则上应采用静态户外广告,限制闪光、电动户外广告的设置;
表1 道路沿线户外广告政策规划指引
政策分类 |
控制主体 |
区域 |
控制范围 |
沿线功能地块户外广告控制要求 |
重点 设置 路段
|
重点商业街区 |
中心 组团 |
越秀区北京路商业步行街区(包括北京路、大南路、高第街、惠福路)、农林下路商业步行街区(包括农林下路、署前路、龟岗大马路)、体育西路商业街区(包括体育西路北段、天河南一路)、荔湾区上下九商业步行街区(包括上九路、下九路、多宝路、长寿路、宝华路、文昌路)、白鹅潭风情酒吧街、江南西路商业街。 |
在符合有关的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设置户外广告以烘托街区商业气氛; 户外广告必须与建筑整体形象良好结合,不得影响建筑立面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鼓励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材料的户外广告,但在尺度、颜色、设置位置等方面需符合一定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对街区原有建筑需进行户外广告整体及个体详细设计,对新建筑在单体报建阶段需进行户外广告专项的规划审批。 |
番禺 组团 |
珠江新城商业街、南沙水乡一条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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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 组团 |
商业大道商业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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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量 设置 路段 |
普通商业街区 |
中心 组团 |
一德路商业街、泰康路装饰材料专业街、万福路、文明路商业街、文德路画文化街、沿江路风情休闲街、长堤路商业街、状元坊饰物精品街、环市东路商业街、陵园西通讯器材街、寺右新马路、东川路商业街、永福路汽车用品街、站西路商业街、华林源胜玉器古玩工艺街、西关玉器古玩工艺街、花地湾商业街、陆居路步行街、沙河商业街、石排西路IT街、天河北路(西段)商业街、车陂路商业街、江南大道商业街、宝岗大道商业街、滨江路风情休闲街、白云新城商业街、景泰直街商业街、棠景路商业街、大沙地路商业街、南海神庙民俗文化街、青年路商业街。 |
在符合有关的政策法规的前提下,适量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必须与建筑整体形象良好结合,不得影响建筑立面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进行道路沿线现状建筑户外广告整体设计; 新建筑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与道路已有整体风格相协调,并在单体报建阶段进行专项的规划审批。 |
番禺 组团 |
大北路商业街、繁华路商业街、庐前山东路、进港大道、蕉港西路、金蕉大道、江南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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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 组团 |
新华路商业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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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 控制 路段 |
兼有商业功能的城市干道 |
中心 组团 |
如意坊放射线、花地大道、中山路、人民路、康王路、解放路、江南大道、东濠涌高架路、良太路、广州大道、天河东路、江海大道、科韵路、珠吉路、丰乐路、夏港大道、东江大道、槎神大道、铁路西路、西湾路、106国道、机场西路、一环公路、大观路、白云六线、白云五线、白云四线、白云一线、云溪路、环市中路、天河路、天河北路(东段)护林路、黄埔东、中山路、花城大道、花蕾路、宝岗北路、昌岗路、新港西路、南洲路、芳村大道、南岸路、黄沙大道、六二三路、志诚大道。 |
在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其道路沿线户外广告数量、设置位置和尺度;不得在建筑物裙房以上的建筑外立面,以及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在建筑物裙房、入口处设置户外广告,须与建筑主体良好结合,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建筑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与道路已有整体风格相协调,并在单体报建阶段进行专项的规划审批; 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 不得在干道交叉口设置忽灭忽亮或移动式广告; 道路两侧的户外广告不得危害交通安全、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 横额、标语等临时张挂的户外广告不能横跨马路,张挂期限不得超过15天。 |
番禺 组团 |
洛浦大道、新浦南路、南浦大道、迎宾大道、丽江大道、洛溪北环路、洛溪岛环岛路、沙溪大道、海珠路、洛溪东路、迎宾路、汉溪大道、兴业大道、市广路、市新路、南村大道、金光大道、化龙南路、石化大道、金业大道、园西大道、金利大道、园东大道、祈福大道、银平路、城区大道、光明路、禺山大道、德兴路、环城中路、市莲路、富怡路、景观大道、清河路、金龙路、青罗路、S257、蚬涌路、沙湾大道、市良路、南德大道、海鸥岛环岛路、市榄大道、甘榄路、榄北路、大生路、潭东大道、民生大道、广珠东线、灵岗路、潭灵路、南岗大道、新联路、东南大道、石大路、东祥路、群益路、四龙路、东涌大道、市南路、小虎大道、小虎南路、小虎南一路、黄阁大道、黄珠大道、凤凰大道、出港大道、横沥大道、珠电路、环岛路、港前大道、金洲大道、南天大道、蒲洲路、麒麟大道、安隆大道、灵新大道、广安路、同泰路、广和路、广兴路、龙珠大道、广福路及其它主干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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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 组团 |
雄狮大道、花狮大道、花北大道、古树大道、东风大道、车城大道、荔红大道、雅神大道、广花快速路、云山大道、曙光大道、建设路、三东大道及其它一级主干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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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 设置 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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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性干道 |
中心 组团 |
旧广从路、黄石路、324国道、中山大道、广深公路、东风路、鹤洞路、工业大道、沙太路、下塘西路、先烈路、起义路北段、环市西路、新港中路等交通性干道。 |
严禁在高速公路、快速路红线范围及两侧道路防护绿带范围以内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包括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一切户外广告;严格控制在高速公路、快速路红线两侧一线建构筑物顶部架设的一切户外广告,凡在此范围内架设的建构筑物顶部广告不得使用强光、闪烁等一切影响交通安全的形式;禁止在交通性干道两侧主体建筑外立面及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
番禺 组团 |
新光大道、市龙大道、东环路、西环路、七号公路、东部大道、黄阁北路、桂阁大道、南龙路、黄沙路、沙湾干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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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 组团 |
山前旅游大道、阳光路、机场北进场路、赤坭大道、风神大道、新广花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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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路 |
内环路、增槎路、珠江桥联络线、西南联络线、东晓路、黄埔大道、永福路联络线、广园西路、华南快速干线、广汕路、罗南路、广园东路、新滘南联络线、新广从快速路、新广花快速路、龙溪路、广番中部干线、广番西部干线、中部快速路(花都)、南大干线(番禺)、沙湾干线(番禺)、黄榄快速干线(番禺)、万龙快速干线(番禺)、新龙快速干线(番禺)、迎宾快速路(番禺)、南沙大道(番禺)、南部快速干线(番禺)、南龙快速干线(番禺)、105国道、荔新快速路(增城)、坪新快速路(增城)、增从快速路(增城)、外环路(增城)、广汕快速路、西部快速路、赤炭-白云六线快速路、红棉大道、镜湖大道、白云六线、平步快速路(118省道)、一零六国道新线、机场东侧快速路、金谷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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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 公路 |
环城高速、北二环高速公路、南二环高速公路、广惠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广佛高速公路、广清高速公路、新机场高速公路、机场高速北延线、京珠高速公路、广珠西线高速、广珠东线高速、北三环高速公路、机场高速公路北延线、金山大道、虎门高速公路、街北高速公路; |
(三)严格控制高快速路和主干道对外出入口及其周边一线沿街立面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数量、尺度和质量。在高快速路对外出入口收费站建筑实体上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主干道对外出入口需进行整体户外广告设计,规范材料、规格,及其在环境中所处的位置、高度等,加强收费站建构筑物实体以及周边一线沿街立面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中心功能区户外广告政策规划指引
(一)省、市、区级行政中心内部建筑实体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控制范围包括广东省政府、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行政办公区、以广州市政府为核心的人民公园周边地区、从化市人民政府、增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各区人民政府。严格控制行政中心所在地周边地区的户外广告数量、尺度和质量,广告数量不宜过多;并提倡加大该地区的社会公益性户外广告比例。
(二)文化中心周边地区户外广告数量、尺度和质量,广告数量不宜过多,并应借助文化适应、文化融合、文化包装、文化倡导等策略,围绕增强人文气息加以设置和设计,使户外广告景观与城市文化有机融合在一起。
(三)商业街按照商业在道路中的重要性,分为重点商业街区、普通商业街区、兼有商业功能的城市干道,规划分别对三类商业街进行户外广告规划控制,详见文本第十条中表1的规定。
(四)大型商场户外广告位应与商场橱窗和外立面妥善结合,整体设计,并进行日间和夜间形象同时设计,其中夜间形象应同时符合《广州城市夜景照明系统规划(2003-2020)》的要求。
(五)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内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
(六)严格控制商务中心区的户外广告数量、尺度和质量,广告数量不宜过多,尺度不宜过大。在该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应控制在建筑物裙房以下部位,原则上不得在高层建筑塔楼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禁止设置屋顶户外广告,以保持商务中心区天际轮廓线的统一。该地区应发展精品广告,做好户外广告与城市家具、市政设施的结合设计,减少道路占地面积。
(七)体育中心区的户外广告应围绕体育为主题,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数量、尺度和质量;为应付大型城市事件和平日使用的需要,必须同时考虑长期性和临时性的户外广告位置,并加强户外广告与城市家具的结合;
(八)严格控制会展博览中心区长期性户外广告的数量、尺度和质量,做好户外广告与城市家具、市政设施的结合设计,应制定会展进行期间和闭会期间的户外广告布置策略和运作指引。
第十二条 旅游休闲功能区户外广告政策规划指引
(一)必须严格控制公园外部界面的户外广告数量、尺度和质量,原则上不得在公园内部设置长期性商业户外广告;公园临街通透围栏上禁设阻挡游人视线的广告招牌,禁止户外广告沿公园周边界面延绵发展,以保证绿色景观与街道空间的相互渗透;应规范公园周边界面的户外广告材料、制作规格,以及在环境中所处的位置、高度等;
(二)必须严格控制广场及开放空间外部界面的户外广告数量、尺度和质量,禁止户外广告沿广场及开敞空间周边界面延绵发展;在广场及开敞空间内部不得单独设置长期性商业户外广告,但与城市家具(如座椅、饮水器等)及市政设施结合的小型精品户外广告不在此限;区分广场及开放空间的气氛和主题,在进行广场整体城市设计过程中,应同时考虑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例如应严格控制纪念性广场周边地区的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功能区户外广告政策规划指引
(一)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广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内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控制范围内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二)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应进行较高水平的整体城市设计,强调文化与历史特征,在环境构成中,应规范户外广告的尺度、色彩,以及在环境中所处的位置等,使户外广告元素与历史街区风貌特点相协调;对该地区的户外广告进行严格审批,对广告内容、创意、制作方法等进行公众展示方可实行。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及城市家具户外广告政策规划指引
(一)规划控制范围包括地下行人隧道、书报亭、候车亭、地铁风亭、露天电信检测箱、 露天管道、露天座椅、邮筒等人员视线可及的构筑物。户外广告设置以不干扰市政设施及城市家具正常使用,以及交通、行人安全作为原则。
(二)户外广告必须与市政设施及城市家具的整体形象相协调,张贴整齐;规定市政设施立面最小户外广告尺寸不得小于20X20厘米,防止市政设施及城市家具变成新牛皮藓。
(三)考虑对破旧的市政设施率先用户外广告进行包装,改善城市街道景观。
(四)广告载体在平面方向不得超出市政设施及城市家具的地面正投影范围。
第十五条 负面形象地区户外广告政策规划指引
(一)将烂尾楼包装与户外广告设置联系起来,对烂尾楼进行二次整体立面设计,将户外广告位很好地融入烂尾楼建筑设计中,美化城市环境,改善烂尾楼的视觉心理形象;烂尾楼户外广告工程属于临时性质,可考虑利用建筑物特点,采用廉价材料,易拆换安装方式进行设计。
(二)规划虽然不对非法张贴、地面涂写等具体物质介质作形态规划,但鉴于该种行为对城市形象产生极其严重的破坏,对该种行为作出相应引导:在牛皮藓严重的地区适度设置免费张贴的小型广告立柱,供没有能力支付广告费用的市民张贴合法广告之用,使廉价广告有处可贴;对于自然而来的非法广告,应采取每日早晨一清洗的做法,维持护外广告秩序,对于恶意破坏市容环境,继续在禁止设置广告的地区张贴或涂写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实行重罚。
第十六条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
(一)住宅小区内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二)建筑物坡屋顶上禁止户外广告。
(三)国家级、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广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内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控制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 本标准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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