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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有些户外广告尤其是LED广告屏因为太亮而造成光污染,不知道向哪个部门投诉,即便投诉了,却又无明确的办法或规定去处理,这样的囧况相信不少市民或车主都曾遇到过。
这种情况很快就会改变。昨日记者从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获悉,目前该局已下发《东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市民若遇光污染,可以直接向城管部门投诉,而且对户外电子屏广告的设置做了明确要求,如开启时间不能超过22时30分等。
造成“光污染”最高罚2000元
据了解,2002版的《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至今已施行多年且未修改,加上国家、省在广告设置管理方面不断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因此2002年的旧规已经无法满足户外广告的管理需求。为此,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建议废除原《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并制定了新的《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城市综合管理局表示,《规定》明确了户外电子显示屏在光亮度、开启时间等方面的设置要求,并将改变由于没有这一方面的管理规范而造成电子显示牌(屏)的设置较为混乱,可能危及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周边设施的安全,且其光照、声音扰民的局面。
具体对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做了哪些规定呢?《规定》明确,以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需满足户外广告设置应遵守的一般规定(比如:整齐、美观等)之外,还需符合部分特有的规定。其中包括,在多层建筑墙身设置的,应合理控制设置高度;在高层建筑裙楼墙身设置的,不得超过建筑主体“女儿墙”(建筑物屋顶外围的矮墙)的上沿;同时,禁止在对驾驶员行车视线造成严重影响的地方设置;此外,还需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开启时间应控制在每日的8时至22时30分。
此外,《规定》还特别明确,如果违反以上户外店显示屏设置规定,将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显示屏要标明设置单位电话
如果市民或车主今后再遇到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太亮,要如何投诉呢?《规定》中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制作统一样式的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标明设置单位名称、许可证证号及联系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如果不按要求设置,处罚结果同上。
因此,市民如晚间再遇LED屏等电子显示屏过亮,可第一时间向设置单位反映并要求其改正。如果设置单位不出面处理,或者电子显示屏未设置联系电话等信息,市民也可直接向市城管部门投诉反映。关注:
广告牌不做维护 最高要罚3万元
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户外广告牌脱落或者“摔倒”并不少见,但出现这种情况,往往伴随安全隐患或影响市政道路等,为此《规定》还对户外广告的安全维护做了相关要求。
其中明确,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障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对检查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或拆除。同时,遇到台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此外,《规定》还要求,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残损的,应当及时更新维护。
如果违反以上要求,将按照《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而如果因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设置维护、更新发布等工作,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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